2011年6月,笔者有幸参加了由株洲钻石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与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金属加工杂志社联合举办的2011先进制造与工具创新应用研讨会暨“精密工具创新平台”重大专项交流会,并与参会人员就能不能让重大专项的星星之火燎原起来的问题展开了讨论。
据笔者了解,现在的重大专项是国家要求以市场及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向有技术积累、研发能力和自有资金的产、学、研、用机构提供项目及资金支持,并进行监督,以逐步提高我国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的自主开发能力。从这次交流会的所见所得,无疑重大专项确实帮助我们的一些企业在攻克技术难题方面起到了相当不错的作用。
国家每年拨出一定的资金用于重大专项的运行,资金并不回收。另外除了“平台”型的重大专项,一般不要求成果与其他企业共享。
因此笔者有些想法,那就是有没有可能将某些重大专项成果变成能帮助整个行业提高技术水平的发动机呢?如果重大专项的成果能帮助更多的企业提高制造水平,是不是能更广泛地提高我国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的自主开发能力,从而使重大专项的星星之火燎原起来呢?
笔者的想法大致是这样的:对于一些我们没有掌握,但行业需求量又是较大的行业技术,由国家提出攻关目标,当然这一目标所达成的结果必须是可核查和可移植的。
同时我们的攻关课题组在自愿承担这样的项目时,应明确知道这样的攻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国家和课题组所共有的,在课题完成后行业内的其他企业可以按规定的方式以知识产权交易的方式取得该成果。这样,国家的这部分投入就有可能辐射到更多的企业,造福整个行业。
从理论上说,国家对于重大专项的投资属于全体纳税人的,虽然资助某单个企业未尝不可,但如果能够辐射到更多的企业岂不更好?国家对重大专项的投资除了帮助相应的课题承接单位技术提升之外,也应该能有其他形式的回报——当然包括项目的知识产权和经济上的回报。
我们行业里的其他企业,只要它符合一定条件,如与承接课题类似的条件,即可向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技术转让。国家作为投资人有权决定其投资所获得的技术成果能转让给谁,以及如何转让。而受让企业在通过国家相关审查并支付相关的费用后,就可以获得该项目的技术使用权。
另一方面,原来承接课题项目的单位在课题研究中也可能获得不属于课题目标的知识或技术,这一部分的知识产权应当归课题组所有,但课题本身所要求的成果应该归国家和课题组共有——当国家决定向行业内其他企业提供该成果时,课题组应该获得与其投入相适应的回报,同时应保证该项目的技术能够被复制。
关于课题技术转让收益的国家收益部份,我的建议是将其投入后续的重大专项,以使我们能够有更多的技术被开发出来,更快地赶上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家为了扶持更多的企业使用新技术,也可以少收或者不收应该由国家收益的部份,这一降低技术实际转让成本的方法有助于行业总体技术水平的提高,或许国家也能从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如此一来,单个项目的力量就会被激发,正如星星之火可以形成燎原之势一样,笔者认为,如果把重大专项当做是提升机床行业的火种,现在依然点亮了某些企业的信心和希望,但如果能让这些星星之火燎原起来,对国家实力的提升岂不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