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心”员工,学了本事就跳槽
2004年,马先生来到郑州一精密公司工作。
2005年7月18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自2005年7月16日到2006年7月17日。马先生的工作是为产品生产加工,主要是在铰刀车间负责铰刀生产。
合同第11条约定,马先生在离职期间必须严守公司商业秘密,如有泄露,公司有权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且马先生在离职期间两年内不得到同行业从事相同和类似工作,否则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从瑞士进口先进设备,并约定由瑞士派专人到公司进行技术培训指导,费用为9800瑞士法郎(合人民币6.5万元)。
公司对马先生很信任,就指定马先生独自接受瑞士专家培训,直到熟练掌握。
在此期间,公司支付技术培训费、转向招待费共16万元。
公司本希望他学成后能在公司独当一面,然而刚学成满两年,马先生就跳槽了。
“2007年6月他(马先生)擅自脱离公司,并利用其掌握的技术到江苏一企业生产与我们公司同规则型号的铰刀产品。”公司说。怎么搭配润肤瘦脸的最快方法最好丰胸产品最好眼线什么牌子的去黑眼圈眼霜好护手护手霜什么牌子的好
公司认为,这不仅违反了劳动合同,而且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公司将马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技术培训费7万元。
然而马先生却称:“公司要求赔偿没有合同或法律依据,我离职是因为劳动合同已终止,且双方也没有续签。”
约定仍有效,员工赔款6.5万元
法院认为,公司与马先生之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没有续签,但马先生仍在公司上班,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马先生仍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马先生在原公司工作期间,按照单位安排单独接受技术培训,并熟练掌握该技术,公司为此支付培训费6.5万元,马先生在离职时应当就此与公司协商。
马先生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就擅自离职,致使公司无法正常工作,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昨天,二七区法院判决马先生赔偿公司培训费6.5万元。